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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圆山新城白云片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建设集体 土地上房屋 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漳政综〔2014〕52号 龙海市人民政府,漳州市圆山新城开发建设指挥部: 《圆山新城白云片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建设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圆山新城白云片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建设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漳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27日 圆山新城白云片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 项目建设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龙海市人民政府 为保障圆山新城白云片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房屋征收管理等法律法规和《龙海市中心城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 拆迁补偿安置规定(试行)》(龙政综〔2010〕339号)的规定,参照《漳州奥林匹克体育中心项目建设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漳政综〔2012〕204号),结合本地块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圆山新城白云片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 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的补偿安置。 第二条 征收区域:东至东四号路(规划),西至龙祥南路(规划),南至南环城路(规划),北至经二十七路(规划)(具体区域以用地规划红线图为准)。 第三条 征收人、征收实施单位、征收期限 征收人:龙海市人民政府 征收实施单位:漳州圆山新城建设有限公司、龙海市颜厝镇人民政府 征收人委托征收实施单位承担集体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征收期限:以龙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房屋征收通告规定的时间为准。 第四条 安置地点:选择产权调换的,就地安置在白云小区(安置房)。 第五条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 设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接受征收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土地、房屋权属及面积的认定 (一)持有下列用地、建设书证材料之一的被征收房屋,其使用土地认定或参照视同为有效权源用地: 1.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2.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实施后,各个历史时期有权机关批准的有效非农建设用地批准文书。 (二)持有前款规定的有效权源用地的被征收房屋,其房屋建筑面积按如下原则认定: 1.在纳入漳州中心城区规划控制区之前,即2007年1月22日龙海市人民政府、漳州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加强龙海九湖、颜厝、榜山三镇部分区域规划管理的通告》发布实施之前建成的三层以下(含三层)房屋,认定为完全产权,视为合法建筑物,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超过三层以上部分,除有权机关批准外,按违法、违章建筑处理。 2.在纳入漳州中心城区规划控制区之后,即2007年1月22日之后建成的房屋,除有权机关批准外,按违法、违章建筑处理。 (三)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前建成的房屋(被征收人须提供建造有效证明),三层以下(含三层)部分,视同合法建筑物,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超过三层以上部分,按违法、违章建筑处理。 (四)被征收房屋的面积测量由具有房地产测绘资质的测量单位,依据国家标准GB/T17986.1-2000《房产测量规范》规定计算。 第七条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一)住宅房可选择全部房屋产权调换或全部货币补偿,也可选择部分产权调换和部分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 (二)住宅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实行“面积对等、差价不补、限量扩购”及“先搬迁腾房先选房”的原则,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由征收实施单位发给“搬迁封房验收单”,并根据封房时间依次编订协议顺序号(即封房序号),安置时被征收人在指定安置区内凭协议顺序号依次选房并办理产权调换手续。 (三)住宅房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由征收实施单位一次性付给征收 补偿费。选择货币补偿必须权属清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货币补偿: 1.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就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 2.房屋产权人不明确,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3.被征收房屋的共有权人对安置方式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4.被征收房屋已作为抵押物、典当物的。 (四)住宅房选择部分产权调换和部分货币补偿相结合的,产权调换部分只能等面积调换,不予扩购。 (五)企业厂房、仓库、办公及其它配套用房,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六)军事设施、教堂、寺庙以及文物古迹等特殊建筑物、构筑物的征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被征收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货币补偿价格的确定 (一)各类被征收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的货币补偿价格详见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附表五。 (二)对实施方案所列货币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同一估价机构对被征收房、安置房的市场价同时进行评估,评估价格经征收当事人认可的,按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征收当事人对评估价格仍有争议的,按有关规定处理。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方案的实施。经评估确定货币补偿价格的,不予享受本实施方案有关的保障、奖励、补助、照顾购买、优惠性扩购及涉及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九条 房屋权属不清的处理办法 征收无产权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产权、其它产权不清和产权纠纷尚未解决的房屋,由征收实施单位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予以拆除。 第二章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 第十条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 (一)征收住宅用地 1.已完成基建的土地,建筑物 占地连同地上建筑物、二次装修等按附表一、附表二的标准给予综合补偿。 2.属土地使用证范围内没有计算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的空地(埕、天井等),按3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偿(含地上青苗补偿)。 (二)征收企业用地 土地使用证范围内的土地按22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土地补偿(含地下设施补偿);建筑物按附表三标准补偿。 (三)征收其它集体建设用地 征收其它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圆山新城规划核心区项目建设征收颜厝镇九湖镇集体农用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漳政综〔2012〕40号)规定的集体农用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第三章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第十一条 住宅房征收补偿安置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 根据房屋结构、总层数和装修类别,按附表一、附表二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 1.安置房安置价为3100元/平方米,安置房优惠价为3300元/平方米,安置房市场价另行确定。 2.按住宅房征收有效建筑面积1:1的比例给予产权调换,不补差价,并按面积就近上靠原则选择安置房户型。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住宅房有效建筑面积的,超过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部分按安置价购买;超过10平方米至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的部分按优惠价购买;超过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市场价购买。被征收住宅房有效建筑面积超过安置房建筑面积的部分实行货币补偿。 3.一本权源资料原则上给予产权调换一套安置房;在征收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住宅房有效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可按以下办法调换安置房:100~200平方米最多可选择2套安置房;201~300平方米最多可选择3套安置房;300平方米以上最多可选择4套安置房。 4.被征收住宅房有效建筑面积小于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及选房后剩余面积小于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的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5.被征收住宅房装修部分按附表二标准给予货币补偿(按有效建筑面积计算)。 第十二条 企业用房、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的货币补偿 (一)企业厂房、仓库、办公及其它配套用房等按附表三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二)临时建筑物按附表四标准给予适当货币补偿。 (三)构筑物、附属物按附表五标准给予适当货币补偿。 第四章 搬迁补助 临时过渡 停产补偿 第十三条 住宅房搬迁补助 货币补偿的,按附表六标准发给被征收人一次搬迁补助费;房屋产权调换的,按附表六标准发给两次搬迁补助费。 第十四条 临时过渡 (一)搬迁过渡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二)被征收人自行过渡,按附表六所列标准每半年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 (三)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时间自被征收人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之日起,至征收实施单位书面通知交房止。每月1~15日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当月发给一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16~31日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当月发给半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四)由于征收实施单位的责任造成过渡期限超过36个月的,从逾期之日起,按附表六标准双倍付给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征收实施单位发出书面交房通知15日内,被征收人应办妥入户安置手续;按时办妥的,征收实施单位一次性给予增加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未按时办妥的,从发出书面交房通知第二个月起,征收实施单位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五)安置房符合回迁条件,但被征收人以其它理由拒绝回迁的,征收实施单位不承担逾期责任并不再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企业停产补偿和自行过渡安置补助 因征收造成企业停产的,参照所在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给予企业在社会保障机构登记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三个月的生活补助。厂房、仓库及其它配套用房等生产性建筑面积按12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损失补偿和自行过渡安置补助。 第五章 安置面积照顾购买与保障 第十六条 安置面积照顾购买对象、标准 (一)安置面积照顾购买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被征收住宅房现状为两层以下(含两层)的合法建筑物(两层楼房屋顶上仅有楼梯间的视同两层建筑物); 2.被征收住宅房全部选择产权调换; 3.被征收人为本行政村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4.被征收人(以户为单位)未发生过集体建设用地流转; 5.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 (二)安置面积照顾购买标准: 1.单层房屋部分,照顾购买安置面积不得超过单层部分有效建筑面积的1倍;两层房屋部分(两层楼房屋顶上的楼梯间不计),照顾购买安置面积不得超过两层部分有效建筑面积的0.3倍。 2.安置面积照顾购买价按1980元/平方米计算。 第十七条 安置房居住保障 (一)在征收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居住困难户,可享受下列居住条件保障措施(已发生过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不享受此保障): 以户为单位,可安置面积(有效建筑面积加照顾购买安置面积)全部选择产权调换后,人均安置面积仍不足35平方米的,可继续照顾购买至人均35平方米,照顾购买价按1980元/平方米计算。 (二)人均有效建筑面积,以被征收人在本行政村范围内,具有在房屋征收通告发布一年前已居住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户籍证明)且实际居住家庭成员系直系亲属(镇村两级证明)为依据,属“一户多宅”的(包括征收区域内外),其有效建筑面积(含认定)合并计算,属“多户一宅”的,其人口合并计算。 (三)被征收户人口的认定 1.符合计划生育出生、婚嫁、在校大中专生、现役士官和义务兵、劳改劳教人员等正常入户,应计入被征收户人口;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计入被征收户人口: 已被征收安置的户(人)口,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含离退休)、现役军官,空挂户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多生育且未按规定缴清社会抚养费的,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他不应计入的户(人)口。 第六章 优惠奖励与补助 第十八条 住宅房优惠、奖励 (一)被征收人在征收第一时间段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有效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50元/平方米奖励;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有效建筑面积给予4元/平方米·月奖励(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二)被征收人在征收第二时间段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有效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30元/平方米奖励;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有效建筑面积给予2元/平方米·月奖励(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第十九条 企业厂房、仓库、办公及其它配套用房优惠、奖励 (一)被征收人在征收第一时间段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有效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100元/平方米奖励。 (二)被征收人在征收第二时间段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有效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50元/平方米奖励。 第二十条 特殊补助 (一)在征收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且常住户口在搬迁范围内的残疾人,可凭全国统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一次性领取补助费:一级残疾的1000元、二级残疾的500元、三级残疾以上的300元。 (二)在征收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且常住户口在搬迁范围内的年满70周岁以上老人,每人一次性补助1000元。 (三)在征收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且常住户口在搬迁范围内的低保户、五保户、五老、烈属,每户一次性补助2000元。 (四)在征收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且常住户口在搬迁范围内的计生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每户一次性补助2000元。 第七章 批建手续不完整及违法、违章建筑物处理 第二十一条 批建手续不完整及违法、违章的住宅房 (一)1987年1月1日至2007年1月22日期间建成但批建手续不完整及违法、违章的住宅房,三层以下(含三层)部分按以下两种情况给予补偿安置: 1.有向镇(村)交纳申请建房的村镇规划、土地补偿等有关费用但未取得有权机关批准的,原则上按被征收建筑面积的50%计算有效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征收第一时间段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被征收建筑面积的80%计算有效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在规定的征收第二时间段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被征收建筑面积的70%计算有效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 2.没有向镇(村)交纳申请建房相关费用的,原则上按被征收建筑面积的30%计算有效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征收第一时间段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被征收建筑面积的50%计算有效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在规定的征收第二时间段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被征收建筑面积的40%计算有效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 (二)2007年1月23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的房屋,属户籍在本村的村民、确为一户一宅、层数在三层以下(含三层)部分按以下两种情况给予补偿安置: 1.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在120平方米以内(含120平方米)的部分 ①具有有效权源用地手续的被征收房屋,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征收第一时间段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该部分房屋建筑面积的100%计算有效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在规定的征收第二时间段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该部分房屋建筑面积的80%计算有效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 ②没有有效权源用地手续但有向镇(村)交纳申请建房相关费用(不含违章建设罚款等非建房申请费用,建房相关费用发票未载明用地面积按最高不超过100平方米计算,下同)的被征收房屋,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征收第一时间段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该部分房屋建筑面积的80%计算有效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在规定的征收第二时间段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该部分房屋建筑面积的70%计算有效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 ③没有有效权源用地手续也没有向镇(村)交纳申请建房相关费用的被征收房屋,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征收第一时间段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该部分房屋建筑面积的50%计算有效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在规定的征收第二时间段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该部分房屋建筑面积的40%计算有效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 2.房屋建筑占地面积超过1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 ①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征收第一时间段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该部分房屋建筑面积的40%计算有效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 ②被征收人在规定的征收第二时间段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该部分房屋建筑面积的20%计算有效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 (三)2012年12月31日之前建成的被征收房屋,除有权机关批准外的超过三层以上的部分,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征收第一时间段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该部分房屋建筑面积的40%计算有效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在规定的征收第二时间段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该部分房屋建筑面积的20%计算有效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 (四)2013年1月1日至本项目建设房屋征收通告发布之前违法、违章建成的住宅房,不给予补偿安置。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征收第一时间段内主动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给予适当的材料费补助,补助标准为框架结构5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450元/平方米;超过规定的征收第一时间段未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不给予材料费补助,并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五)本项目建设房屋征收通告发布后违法、违章建造的,一律不予补偿安置,并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第二十二条 批建手续不完整及违法、违章建造的企业厂房、仓库、办公及其它配套用房 凡批建手续不完整及违法、违章建造的企业厂房、仓库、办公及其它配套用房,参照本实施方案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计算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三条 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 在征收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附表四、附表五标准给予货币补偿;超过征收期限未搬迁腾房、未签订协议的,一律不予补偿,并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第八章 其它规定 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房屋设有阁楼且阁楼的底层层高2.2米(含2.2米)以上的,按以下标准补偿安置: (一)阁楼层高在2.2米以上(含2.2米)的部分,按该部分阁楼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二)阁楼层高在2.2米以下的部分,按250元/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偿; (三)被征收房屋为批建手续不完整及违法、违章建筑物的,阁楼参照第七章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阁楼层高是指从阁楼地板至屋顶面的垂直距离。 阁楼的底层层高是指从房屋地板至阁楼地板的垂直距离。 第二十五条 被征收人搬迁后,必须保持原房的完整性,主体建筑及门、窗、屏、阁楼等建筑材料不得拆除。 第二十六条 被征收房屋征收前的水、电、 电话(含宽带)、有线电视等存在欠费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补交;需要办理迁移手续的,由被征收人自行办理。 第二十七条 安置房的“两证”(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由征收实施单位(或授权被委托人)统一办理,被征收人应予协助;办理“两证”所应交纳的税费,均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被征收房屋的“两证”(含权属证件)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统一收回交相关部门存档,等面积同功能部分免收办证费用;没有“两证”和安置房超过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的部分,办证费用一律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八条 安置房室内装饰标准 (一)铝合金窗或塑钢窗、一道入户防盗门; (二)内墙水泥砂浆打底,地板水泥砂浆找平; (三)房间、厨房、卫生间各装白炽灯一盏、开关一个、插座一个;厨房、卫生间水龙头至少安装一个; (四)水、电、管道燃气均一户一表安装到户(管道燃气开户费用户自理); (五)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线路入户; (六)单元门及户内设置非可视对讲系统。 第九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被征收人隐瞒真实情况,出具虚假书证材料,获得超规定补偿的,由征收实施单位依法追回已获得的超规定补偿。 第三十条 被征收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依法强制征收,超过征收期限签订协议搬迁腾房或房屋被依法实施强制征收的,不予享受本实施方案有关的保障、奖励、补助、照顾购买、优惠性扩购及涉及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十一条 故意扰乱征收工作正常秩序,煽动闹事,损坏和哄抢财物,强占房屋,辱骂、殴打征收工作人员或妨碍征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 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征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被征收人对丈量面积、附属物清单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勘丈成果图册五天内要求一次性复核,并以复核结果为准。 第三十四条 被征收人应在签订协议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经核对后的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二)户口簿复印件; (三)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 (四)各个历史时期有权机关批准的有效非农建设用地批准文书; (五)向镇(村)交纳申请建房有关费用的收据凭证; (六)需迁移的电话(含宽带)、有线电视用户凭证; (七)征收补偿安置需要的其它材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方案未尽事宜根据国家相关土地房屋征收的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方案解释权归龙海市国土资源局。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方案自龙海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通告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 住宅房货币补偿标准表(不含装修补偿) 单位:元/平方米 补 总层数 偿 价 结构
1.补偿标准含建筑物占地、建筑物补偿综合价; 2.房屋顶层建筑面积不超过底层建筑面积1/2的,不计入房屋总层数; 3.结构是指被征收房屋的建筑结构。 附表二 住宅房装修补偿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 类别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天棚吊顶按实际面积丈量后计算有效面积给予补偿; 2.其它项目按各层有效建筑面积计算补偿面积。 |
附表三 企业厂房、仓库、办公及 其它配套用房货币补偿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 结构 补偿价 类别 | | | | | | | | | | | 外墙有装修;条砖贴面或水泥砂浆粉刷(含涂料);内墙有粉刷或局部装修;地板为水泥砂浆或局部地砖;天棚有粉刷或局部吊顶;铝合窗或钢窗;铁门;层高3.6米以上。 | | | | | | 外墙无装修或局部装修;内墙无粉刷;地板为水泥砂浆;天棚局部粉刷;门窗完整;层高3.2米以上。 | | | | | | 外墙局部加立柱无装修;内墙不完整;地板局部为水泥砂浆或素土夯实;无门窗。 | | 1.型钢结构按跨度、高度和材料不同进行补偿,标准为350-700元/平方米; 2.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企业可由有资质评估公司进行土地、房产、设备评估,评估报告作为补偿参考依据。 |
附表四 临时建筑物货币补偿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 附表五 构筑物、附属物货币补偿标准表 单位:元 附表六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表 项 目 | | | | | | | | | | | | 1.搬迁补助费一次最低标准为200元; 2.被征收住宅房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 3.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办法详见本方案第十四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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