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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景德镇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征地补偿标准实施细则》已经2016年6月28日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9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景德镇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征地补偿 标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加强和改进征地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15 〕81 号)等文件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做规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属浮梁县辖区的土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由浮梁县政府制定。 第三条 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严格按照征地补偿标准足额补偿到位。 具体征地补偿标准( 不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社会保障费用)为: 单位:元/亩 区域编号 | | | | | | | | 水田、菜地、棉地、精养鱼塘、果园、茶园、人工高产油茶园 | | | | | | | | | | | 水田、菜地、棉地、精养鱼塘、果园、茶园、人工高产油茶园 | | | | | | | | | | | 水田、菜地、棉地、精养鱼塘、果园、茶园、人工高产油茶园 | | | | | | | | | | | 水田、菜地、棉地、精养鱼塘、果园、茶园、人工高产油茶园 | | | | | | | |
(一)“飞地”:“飞地”的征地补偿按照“飞地”所坐落的区域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二)被征土地属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未承包给村民的,征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用于被征地村民的基本生活保障、福利等。 (三) 被征土地承包给村民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办法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宅基地被征收,如重新安排了无偿的新宅基地,安置补助费就归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用于被征地村民的基本生活保障、福利等。 第四条 青苗补偿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无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或有青苗、地上附着物但无损失的不补偿,有青苗、地上附着物有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进行补偿,坟墓补偿按《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 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部分,纳入公积金管理,必须用于被征地农民和历史遗留的被征地农民的生活保障、福利,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其他事项 1.地上房屋等其他附着物补偿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 .社会保障费用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按照“先保后征”的要求,认真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保安置工作,在组织用地报批时,以征收土地面积计算,按每亩不低于6000 元的标准提取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并预存入人社部门专门的代保管资金账户。3.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大型基础建设项目,其征地补偿标准按省政府另行制定的标准执行。 4 .市财政、监察、国土、信访、人保障、农业、民政、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监督,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情况的发生。第七条 《景德镇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征地补偿标准实施细则》公布后,各乡(镇)、村要按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实施征地补偿标准实施细则,积极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征地工作。 第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地补偿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征地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由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阻挠和破坏征地工作,妨碍土地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本细则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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