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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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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硕拆迁律师 发表于 2019-6-18 17: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硕拆迁律师
2019-6-18 17:56 501 0 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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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洪经工管办字〔2012161
关于印发《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处),区机关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有关单位: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已经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照此执行。
南昌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
20121220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参照《南昌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指导意见(试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分别由我区各镇(处)负责组织实施。各镇(处)应相应成立由固定人员组成的征收办,由各镇(处)主要领导负责。
    第三条安置小区按照统一选址、统一规划、统一配套、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安置的原则组织建设。
   第四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告后,区征收办应书面通知工商管理、公安、行政执法、相关镇(处)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接书面通知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公安部门应当暂停办理除法律规定必须办理以外的分户、迁入、迁出等手续;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巡查,防止在征收范围内出现新的违法建筑。任何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户口迁入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企图获取额外补偿费用的不当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一律不予补偿。
   第五条 被征收宅基地上住宅房屋已私自改为其它用途的,仍视为住宅按标准进行安置补偿;
第二章 征收补偿
   第六条 集体土地上住宅征收补偿实行农民公寓安置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一种方式进行补偿。农民公寓安置补偿方式实行限量实物安置、超标货币补偿政策,即在标准安置面积以内部分可实行实物安置,超出标准安置面积部分必须实行货币补偿。村集体非住宅用房只采用货币补偿一种方式进行补偿。
   标准安置建筑面积:指按拆迁房屋所在地户口上在册家庭直属人口计算,每人不超过60m2建筑面积的标准计算安置面积,每户安置建筑面积不超过350m2的标准执行。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一) 现状调查摸底
   1、房屋现状调查摸底。由相关镇(处)组织区征收办、区执法分局和村委会相关人员对征收范围内所有房屋及其附属构筑物建筑面积、用途、结构和产权资料等进行现状摸底,以户为单位登记造册,区执法分局将摸底材料统计汇总并制作电子文档后分别交付镇(处)和区征收办。
   2农村户籍人口调查摸底。由相关镇(处)组织区征收办和村委会相关人员对征收范围内农村户籍人口进行摸底,以户为单位登记造册,并将摸底材料整理汇总后报属地公安部门核实。
农村户籍人口按农村常住户口在册直系人数计算,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空挂户、搭挂户、搭挂人口不计算在内。原为本村农村户口的现役军人、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以及正在监狱服刑和劳动教养人员,可计算为农村户籍人口;与村民依法登记结婚的外地配偶及其子女,户口暂未迁入本地的,可计算为农村户籍人口。在本区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涉及的农村户籍人口不得重复计算。
   (二) 核实征收情况
   1、核实户籍人口情况:在征收范围内按属地管理原则由相关镇(处)协调属地公安部门核实被征收户农村户籍人口。
   2、核实分户情况:被征收户直系亲属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可进行分户,由被征收户提出申请报属地公安部门核批。
   (三)公示核定情况:由相关镇()将摸底的房屋征收情况和被征收户农村户籍人口及分户情况,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一周,并将公示情况反馈属地公安部门进行最终认定,并将最终认定情况报征收办备案。
   第七条 居住在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户因以往征地等原因转为非农村户且未享受房改政策的,其被征收房屋按标准核算应安置建筑面积。除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外他处还另有农房的,他处农房需征收时,先按标准核算应安置面积并扣减本次已安置面积后再进行安置,超过部分实行货币补偿。
   第八条 户籍不在征收范围内的外来户在征收范围内搭建的房屋安置补偿,根据搭建年限原则上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范围内实行货币补偿。
   第九条 超标准安置面积部分补偿: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出标准安置建筑面积的,根据被征收房屋报建审批手续办理情况,分别按不同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有报建审批手续的,超面积部分的按重置价加300/㎡给予补偿;无合法报建审批手续的,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条 标准安置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面积的,超被征收房屋面积部分的按1000/㎡购买;超标准安置面积部分以上的,按农民公寓的市场价购买,但超面积部分应限制在一套最小户型房屋面积内。
   第十一条 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之间不计成新差价,只计结构差价,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屋的结构差价按每级50/ m2结算。
   第十二条 拆迁有产权证的农房货币补偿按重置价格标准加500/㎡予以补偿,重置价格标准(含水、电安装费用)如下:
   框架结构:800/ m2
   砖混结构:700/ m2
   砖木结构:520/ m2
   简易结构:240/ m2
   第十三条 其它货币补偿标准及奖励办法
   (一)过渡费:农房拆迁安置过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过渡期内按实际过渡期限给予每户每月600元的过渡费。过渡期限延长的,从逾期之日起增加安置补偿费,其中逾期12个月以下的增加50%;逾期12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的增加100%;逾期24个月以上的增加150%
   (二)搬迁补助费:住宅房屋一次性安置的每户300元,临时安置需2次搬家的每户600元;生产用房按被征收房屋面积5/ m2标准给予搬迁补助费。
   (三)搬迁奖励费:在规定期限内搬迁完毕的,给予每户10000元奖励。
   (四)装修补偿:集体土地上公有非住宅和农民住宅房屋进行了精装修的可视情况作相应补偿:装修后使用2年的(含本数,下同),按装修费的60%补偿;使用2年以上3年以内的,按装修费的50%补偿;使用3年以上5年以内的,按装修费的30%补偿;使用5年以上的,不予补偿,装饰、装修补偿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的重置价格。
   装修时间按房管部门核发的《房屋装修工程项目许可单》记载的日期或者参照装修发票记载的日期确定,装修材料费以购买材料的原始正式发票为核算依据;装修价值最终以委托的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确定。对提供假发票的被征收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
   (五)对被拆迁房屋的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空调、热水器等设施的移装按规定标准予以补偿。其中固定电话补偿128/部(凭电话缴费凭证办理);有线电视补偿120/户(凭有线电视缴费凭证办理);宽带补偿200/户(凭宽带缴费凭证办理);分体壁挂式空调补偿300/台;立式空调补偿500/台;电、燃气热水器补偿100/台;太阳能热水器补偿400/台。
   (六)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1、钢棚:150/平方米
   2、围墙(麻石):120/平方米、围墙(砖):70/平方米
   3、封闭猪栏:220/平方米、半封闭猪栏:130/平方米,简易猪、牛栏:80/平方米
   4、走猪台:180/立方米
   5、水泥地面:40/平方米
   6、压水井:1000/
   7、挖水井:3000/
   8、沼气池:2500/
   9、砖水池:60/立方米
   10、水塔(支柱为钢筋混凝土材料)1000/立方米、水塔(支柱为砖石材料)350/立方米
   11、厕所:60/平方米
   12、挡土墙:180/立方米
   13、简易棚:80/平方米
   14、迁坟:800/官棺、420/坛棺
   (七)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按照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实际从业人数给予6个月一次性最低工资补偿。最低工资标准为870/人月(最低工资标准以省政府当年公布的为准)。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相关设施无法恢复使用的,按设施重置价格结合成新适当补偿。
   (八)简易结构、棚架结构房屋、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被征收构筑物重置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九)被征收农房已私自改为其它用途的,仍视为住宅按标准进行安置补偿;征收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十)凡在规定征收期限内搬迁完毕的二孩纯女户户籍人数可按照增加一人计算安置面积,超过期限按实际户籍人数计算安置面积。
   (十一)对在规定征收期限内拒不搬迁的,不享受以上规定的一切奖励及优惠政策,并且安置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十二)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签订协议、搬迁,对拒不签订协议、拒不搬迁的将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第三章 安置用地确定与补偿
   第十四条 区规建局根据被征收房屋安置面积,按规定考虑公建配套等面积,依据安置用地规划指标确定安置用地面积,并报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根据区规建局确定的用地范围,由区国土部门将安置用地收储并按规定转为国有建设用地。
第四章 安置房建设
   第十六条 由区管委会委托区投资控股公司作为安置小区建设项目业主,具体负责安置小区的总体规划、单体设计、工程地勘、环境评估、工程招投标、工程建设管理及小区的水、电、路、绿化、管网等全部项目建设。
   第十七条 安置小区建设参照棚户区改造缴纳相关规费。安置小区经验收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并按规定进行备案。区控股公司将验收合格的农民公寓安置房上交区管委会,区征收办依据已审核的安置面积、套数、户型,将房源提供给相关镇(处)进行分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区征收办根据征收项目的要求,向相关镇处下达征收任务,相关镇处应制定具体的征收实施方案,报管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启动实施的征收项目按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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